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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令篇(一)什麼都有什麼都賣什麼都不奇怪-小心吃上官司

網路開店店家必須掌握法令解析
喧騰一時的網路優良賣家橘子媽媽涉及賣假貨仿冒品事件,到近來不肖業者以不實的民宿照片騙取消費者上當。網路交易在網路開店這塊蓬勃發展的市場,背後似乎仍然蒙上一層信任感的問題。我們特別針對網路開店所會碰觸到的法令問題,以淺顯易懂的方式帶您進入網路開店的二三事。

怎麼賣才安全,掌握三大重點原則
網路商店販賣的商品或服務,就如同實體的商店一樣,須要符合政府相關的法令規定,根據我們的調查,相關的法令多如牛毛,不過大體上對於五種商品要特別注意:包括成人商品、菸酒、食品、藥品、化妝品。以下我們針對特別容易產生的法律問題,一一說明:

一、不得上網銷售的商品:
不得銷售構成或鼓勵他人違法之商品,包括但不限於出售違禁物品或觸犯進出口管制或色情之法令。例:毒品、保育類動植物相關商品、禁藥、賭博性商品、人體器官、彩券、槍械彈藥、色情商品(用具、藥品、圖片、影片等等)。

二、必須限定管制的商品:
1、成人商品:
必須標示清楚政府核可字號:如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証字號、衛生署核可字號等。目前容許在購物銷售之商品範圍:有政府核可字號之書籍、錄影帶、DVD、VCD、內衣、保險套。

2、菸酒商品:
根據法規規定,菸酒不得上網銷售。煙酒管理法第31條:「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、郵購、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。」菸害防治法第5條:「販賣菸品不得以自動販賣、郵購、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。」

3、食品:
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標示,不得有虛偽、誇張或易使人誤認有醫藥之效能。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,應依「健康食品管理法」之規定辦理。健康食品之銷售,必須於網頁上清楚標示「健康食品之許可證字號」。
相關法令:《食品衛生管理法》、《健康食品管理法》

4、藥品:
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,非經醫師處方,不得調劑供應。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。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,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、圖畫或言詞,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,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。
相關法令:《藥事法》

5、化妝品:
依《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》規定,化妝品廣告應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,違反者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下罰鍰。化粧品不得於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、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。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,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、畫面或言詞,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,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。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化粧品廣告,應於網頁上註明「廣告核准字號」以及「廣告核准之有效期限」。
相關法令:《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》、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》、《化妝品網路廣告處理原則》、《化妝品廣告法令解釋彙編》、《化妝品外盒標示解釋函》

三、商品標示注意事項:
1、商品標示要清楚正確:標示內容如後:網路商店名稱、產品說明、產品名稱、供應情形、價格、產品保固及免責事項,以及退換貨辦法、產品尺寸、產品顏色、產品編號、圖形檔案等,並要確保以上的資訊隨時更新、正確及合法。

2、商品之資訊或設計不得抄襲他人著作:有關商品之資訊,如網路商店使用之內容、商標、服務標章、產品名稱、產品圖片、網頁設計等等,均不得侵犯他人之智慧財產權、著作權、專利權以及其他權利。

3、限定管制商品之刊登會要求刊登或不得刊登有相關字號,例如必須標註的有:化妝品類的「衛署妝輸字」或「衛署妝製字」、健康食品類的「衛署健食字」,另外不能刊登「衛署食字」等。如要進一步了解可參考衛生署食品資訊網(http://food.doh.gov.tw)的公告事項。

遇到退貨怎麼辦?
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: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,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,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,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。網路開店的退貨問題同樣受到上述法條的規範,但同樣為了避免網路店家遭受惡意退貨產生損失,以下有幾點注意事項可以將退貨損失降到最低。

一、退貨須事先以書面方式通知:
所謂書面通知包含郵寄、傳真、E-mail(符合電子簽章法規定)等可茲證明之資訊。本事項可幫助店家事先了解退貨產品、事由,及早做好準備。

二、網站上須載明退貨規定:
尤其為避免退貨造成之產品損害,店家務必註明「退回之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且完整包裝(保持主機、附件、內外包裝、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之完整性) ,否則恕不接受退訂。」。另外針對不得拆封商品之規定「已拆封之電腦軟體、程式、錄音帶及錄影帶、CD、VCD、DVD、食品、花卉商品、衣服、包包及耗材,以及網頁上特別載明之商品,均不接受退訂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