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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務篇(一)網路開店的稅務問題

網路開店經營者需不需要課稅?
財政部已於2005年5月5日發佈「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」規範,規定每月網路拍賣營業額超過6萬元者,必須申報營業稅、個人綜合所得稅,營利所得按6%計算。財政部表示,個人網路交易只要有進貨、銷售等行為,都必須辦理營業登記。財政部將給予6個月的緩衝期,若被查獲未誠實申報,半年內只會補稅不罰鍰,爾後,則依規定處理相關罰責。

網路開店營業稅課徵起點
網路交易是否為營利行為,是否應該課稅,取決於是否具交易動機。若為經常性的營業,有買進賣出的行為,視為營利動機,必須課稅。經營買賣二手貨生意的商家亦為營利行為。不過,財政部賦稅署發布「網路拍賣課稅」解釋令,個人利用網路拍賣家庭自用二手貨者,免稅與免辦營業登記。所以,一般民眾拍賣個人使用的二手貨不在此限。

網路賣家銷售貨物若每月營業額超過六萬元,應申報營業稅
商家設立登記後,稅捐機關會依照公司行號所在地段、店面坪數、行業別、員工人數等來核定適用哪一種課稅方式。買賣業以每月營業額新台幣6萬元作為營業稅課徵起點。若每月的營業額在6萬元至20萬元間,歸為小店戶,可以申請免用統一發票或用普通收據,依核定營業額的1%為申報營業稅。例若核定營業額為每月10萬元,每個月就固定繳納營業稅10萬元x 1%=1,000元,且每三個月申報一次。而且,採用核定營業額、免用統一發票方式就不能再抵扣進項稅額。如果每月營業額20萬以上,按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。

經營買賣業可能會涉及的稅務
經營買賣業有所得稅與營業稅二種。

一、所得稅:分為個人綜合所得稅、營利事業所得稅。每年5月1日至31日向轄區稽徵所申報。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個人,應申報綜合所得稅。凡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,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。

二、營業稅:凡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,及進口貨物,應課徵營業稅,以每二或三個月為一期向轄區稽徵所申報(開立統一發票者每二個月申報,免開立統一發票者每三個月申報)。

每月營業額20萬以上,需要開立統一發票
如果每月平均營業額高於20萬元,規模相當於獨資、合夥或公司之營利事業,則應依法申請營利事業,並開立統一發票,並依銷售額的5%計算銷項稅額,以及當期進銷項稅額及應納、溢付營稅稅額,繳納營業稅。

營業稅:每月營業額20萬以上者,應開立統一發票,並於每單月15日前申報及繳納營業稅。
營利事業所得稅:每月營業額20萬以上者,應按時記帳,於次年的3月31日以前辦理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,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。

綜合所得稅:若為獨資依前項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完畢,負責人應按其所得,列報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。若為合夥組織,依前項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完畢,按其所得,依合夥分配比例,分配給各合夥人,再由各合夥人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。

每月營業額20萬以下,免用統一發票或開立收據
即使免用統一發票,小本生意仍舊要繳營業稅,以銷貨的總金額(營業總額)來估算,每三個月為1期,將總銷售金額乘以1%,就是要繳的營業稅金額。每月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,依稅法規定,屬於小規模營業人,不課營所稅,所得歸併到綜所稅中課徵。

例如:某雜貨店經查核後准許免用統一發票,稅務員評估,月營業總額約為10萬元,三個月就是30萬元。所以,每期要繳交的營業稅為30萬×1%=3千元。

網路是新興市場,面臨的問題千奇百怪,課稅就是其中之一。網路拍賣者、網路公司日前都靜待國稅局的動作,想看看國稅局第一波對網路課稅的「標準」為何?不過,繳稅是國民應盡義務,網路交易有所得繳稅是應該的。依照2005年5月5日財政部發佈之「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」規範,每月營業額達6萬元以上的網路拍賣案件必須課稅。然而賦稅署是使用查定方式課稅者,營業稅率只有1%,稅額不高。除非每月營業額達到20萬元以上者,須使用統一發票,營業稅率才會是5%。所以,與其擔心網路交易需要繳稅,還不如多作一點生意,依法辦理登記及繳稅,縱使繳得稅多,亦代表賺得多,並做好節稅規劃,讓繳交的每一分稅都是值得的。

線上報稅服務區
一、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(http://tax.nat.gov.tw)
二、北區國稅局(http://www.ntx.gov.tw)
三、線上繳稅網站(https://paytax.nat.gov.tw)